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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主聘學校、中心學校或其主管機關,於辦理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之甄選時,應將各該教師之權利義務、工作性質及其他相關資訊,載明於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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