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中心學校與從屬學校,應就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跨校相關行政管理、教學支持事項訂定協議書。
主聘學校及中心學校應分別將協議書內容及本條例、本辦法之規定,以書面方式通知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