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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得就下列事項之全部或部分,辦理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一、課程教學。
二、學生學習評量。
三、區域及國際合作。
四、雙語課程。
五、其他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促進教育優質之實驗事項。
為培育兼具人文素養及科學專業知能之科學傑出人才,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學校或經學校申請,與大學合作辦理前項實驗之科學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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