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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申請補助就學費用查核,發現有虛報、浮報等情事時,應通知各該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其相關人員,予以懲處。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就學費用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追繳之。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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