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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每週修習節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每週科目修習總節數。
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以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平均每週修習節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每週科目修習總節數。
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學期、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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