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各該主管機關應就所屬公立學校依本標準規定,訂定組織規程準則;各學校應擬訂員額編制表,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各該主管機關應將組織規程準則及各學校職員員額編制表,分別轉請考試院核備或備查。私立學校應依本標準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