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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審定機關應自受理教科用書修訂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但審定機關視申請修訂書稿數量及內容,得延長審查期間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
前項審查結果,分為修正、重編或通過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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