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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指派專業科目教師至建教合作機構考查下列事項;經考查合格者,始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一、建教生訓練週記。
二、建教合作機構訓練、指導及輔導人員對建教生之考評結果。
三、其他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之訓練情形及特殊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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