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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及補助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學校應於特殊教育方案結束後一個月內,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檢討其成效,並完成執行成果報告,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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