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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會審議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議事項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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