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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非營利幼兒園之辦理年限為四學年。
但因行政契約期程無法銜接學年度者,得延長行政契約至屆滿之當學年度結束止。
第十條及前條第二項之行政契約,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履約標的。
二、締約主體及其權利義務;屬委託辦理者,應包括委託單位應協助事項、提供之資源或經費。
三、辦理年限。
四、履約管理事項及履約保證金。
五、績效考評項目。
六、行政契約變更、續辦、終止或解除及其損害賠償。
七、行政契約終止時服務對象之安置。
八、違反行政契約或爭議之處理。
九、行政契約消滅之處理。
十、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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