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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前條委託辦理案,應分別依下列程序締結行政契約:一、地方機關委託辦理者,依下列規定提審議會甄選,並經各該委託單位核准後,與非營利法人締結行政契約:(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者,逕提審議會。
(二)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委託辦理者,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
二、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委託辦理者:經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送中央主管機關提審議會甄選,並經各該委託單位核准後,與非營利法人締結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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