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最近五年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者,得向擬服務之偏遠地區學校之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優先協助介聘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一、受懲戒及行政處分。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三、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四、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不適任教師處理規定之察覺期、輔導期或評議期處理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