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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五條第五項規定。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開立教育儲蓄戶。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學校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且情節重大者,學校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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