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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設有董事會之私立幼兒園,除園長外,其他教保服務人員均不得擔任該園之董事長;未設有董事會之私立幼兒園,除園長外,其他教保服務人員均不得擔任該園之負責人。
幼兒園園長不得兼任他園之負責人。
但經該園負責人或董事會、理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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