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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向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提起申訴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
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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