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學校之範圍如下:一、國立大專校院。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國立附屬(設)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申請提供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持網絡)之諮詢、輔導及服務,另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自治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