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性別事件,指有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之事件,包括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行為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