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其收件單位如下:一、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事務處或學校指定之專責單位。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處或教導處。三、主管機關:負責性平會之業務單位。前項收件單位收件後,除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前項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學校並得於防治規定中明定前述小組之工作權責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