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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依法受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折算役期。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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