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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評鑑結果分為下列五等第: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前項評鑑結果達甲等以上者,屬評鑑優良,應予獎勵;丙等以下者,屬未達標準,應辦理追蹤輔導。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評鑑結果所列之建議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年度改進事項;對未能改進事項,應提出說明。
改進結果列為下次評鑑相關評鑑項目之重點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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