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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特殊專才者應為兼任。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專才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
未達一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
大專校院特殊專才者之資格審查及聘任,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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