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特殊專才者應為兼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專才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未達一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大專校院特殊專才者之資格審查及聘任,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