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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共同處理機構設立完成後,向本部申請共同處理操作許可證時,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一、申請表。
二、組織章程。
三、共同處理機構設立許可證。
四、處理技術員資格之證明文件。
五、教育機構廢棄物處理設施完工驗收證明文件。
六、試運轉功能檢驗報告。
七、污染防治監測計畫書。
八、營運管理計畫書。
九、教育機構廢棄物最終處置去處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本部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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