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幼兒園教保員培育評鑑依評鑑項目分項認定,評鑑結果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種。受評鑑學校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研提具體改進措施,並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其改進結果,列為下一週期評鑑之重要項目。評鑑結果得作為本部核定、調整學校教保相關系科教保員招生名額及廢止認可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