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之類別如下:一、幼兒園教保員培育評鑑:針對教保專業課程之課程設計、教師教學、學生專業發展等面向進行之評鑑。二、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前項第一款之評鑑,每六年為一週期,並得依需要調整之;第二款之評鑑,得依需要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