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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設教師證書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一、教師證書核發、補發或換發疑義案之審查。
二、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疑義案之審查。
三、其他與教師證書核發、補發或換發相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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