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教師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其格式如附件一:一、姓名。二、出生年月日。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四、照片,並加蓋鋼印。五、證書字號。六、師資類科或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七、法令依據。八、發證日期。九、發證機關。十、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並加註國籍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