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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教師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其格式如附件一: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四、照片,並加蓋鋼印。
五、證書字號。
六、師資類科或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專長。
七、法令依據。
八、發證日期。
九、發證機關。
十、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並加註國籍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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