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客語師資依下列方式培育:一、前條第一款第一目教師,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辦理。二、前條第一款第三目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相關規定辦理。三、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以外之合格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由客家委員會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協調相關單位開設客家語言能力之相關課程或研習,提供其修習,協助其取得客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