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已取得本法第七條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中等學校類科其他專門課程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並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已取得本法第七條國民小學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民小學類科特定領域專長專門課程者,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特殊教育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合格教師,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