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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已取得本法第七條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中等學校類科其他專門課程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並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已取得本法第七條國民小學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民小學類科特定領域專長專門課程者,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特殊教育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合格教師,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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