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編列經費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需要籌措經費配合辦理,所屬學校並得編列預算與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合作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依各校計畫需求,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