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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與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教育實習機構位於境外者,其實習契約並應包括前條第二項第九款事項。
二、實習契約之生效、終止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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