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與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教育實習機構位於境外者,其實習契約並應包括前條第二項第九款事項。二、實習契約之生效、終止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