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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教育實習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但實驗教育學校、教育實習之學科、領域、群科為稀有類科或教育實習機構位於境外者,得不受下列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限制:一、行政組織健全。
二、具有足夠合格師資。
三、軟硬體設施、設備充足。
四、辦學績效良好。
前項教育實習機構,經各該主管機關選定後,應公告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從公告名單選擇教育實習機構。
前項教育實習機構,應每二年重新辦理選擇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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