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教育實習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但實驗教育學校、教育實習之學科、領域、群科為稀有類科或教育實習機構位於境外者,得不受下列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限制:一、行政組織健全。二、具有足夠合格師資。三、軟硬體設施、設備充足。四、辦學績效良好。前項教育實習機構,經各該主管機關選定後,應公告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從公告名單選擇教育實習機構。前項教育實習機構,應每二年重新辦理選擇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