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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期間之請假別及日數,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辦理。
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請假累計超過四十日者,應終止教育實習: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三、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前項終止教育實習之實習學生申請退費之規定,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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