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實習輔導教師,應為具有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編制內專任教師,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結合理論及教學實務經驗,示範有效教學技巧。二、對實習學生具有輔導能力,適時給予協助及指導。三、了解教育實習機構行政事務。實習輔導教師應依實習契約及實習計畫進行實習輔導;每人每學期以輔導實習學生一人為限。但教育實習之學科、領域、群科為稀有類科或教育實習機構位於偏遠地區、偏鄉地區及境外者,其輔導實習學生人數,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