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實習學生進入教育實習機構前,應完成下列事項:一、舉辦行前說明會,向實習學生說明教育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職業倫理等事宜,並適時邀請教育實習機構參與。二、與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三、與實習學生簽訂實習同意書。四、協助實習學生依相關規定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五、編定教育實習手冊,提供實習學生、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