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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認定:一、非屬申請人於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取得學歷所附成績證明(單)登載之課程。
二、申請認定之課程,非國內學校現有之課程。
三、所填列課程與申請採認之課程明顯不符。
四、國外學歷文件資料所載學分數,除不採認之教材教法及實習二類科目學分數外,不足附表三規定之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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