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認定:一、非屬申請人於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取得學歷所附成績證明(單)登載之課程。二、申請認定之課程,非國內學校現有之課程。三、所填列課程與申請採認之課程明顯不符。四、國外學歷文件資料所載學分數,除不採認之教材教法及實習二類科目學分數外,不足附表三規定之學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