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提出申請時繳納普通課程審查費,審查通過後,並應繳交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審查費;其金額如下:一、普通課程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二、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審查費如下:(一)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二)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審查費:新臺幣九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