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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申請認可,應於每年二月、六月或十月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初審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一、立案證書、設立許可證書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二、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預定年度辦理教師進修課程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教師進修課程名稱及課程大綱。
四、教學場地為借用或租賃者,借用或租賃契約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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