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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幼兒園在職人員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得依本法第十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考試;通過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並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資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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