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幼兒園在職人員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得依本法第十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考試;通過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半年全時教育實習。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並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資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