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應督導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學演示。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學演示,以自行辦理為原則,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並得與設有相同幼兒園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之大學合作辦理。前項教學演示之報名程序、報名費用、教學演示項目、日期、地點、成績評量方式、成績通知等相關事項,應於教學演示舉行二個月前,載明於報名簡章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