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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幼兒園在職人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教育專業課程(以下簡稱幼教專班),提供其進修機會:一、具大學畢業學歷。
二、具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學歷,取得大學學籍,並於大學修畢三十二個普通課程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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