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申請設立師培中心之大學,其師培中心應有下列設施、設備:一、行政辦公空間、教師研究室及專業教室。
二、教育類紙本或電子圖書、期刊一千五百種以上。
三、教學、研究所需儀器設備,並應有維護、管理及使用規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