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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圖書館至少應置專業人員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率如下:一、國家圖書館:四分之三。
二、公共圖書館:三分之一。
三、大學圖書館:三分之二。
四、專科學校圖書館:二分之一。
五、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三分之一。
六、國民中學圖書館、國民小學圖書館:三分之一。
七、專門圖書館: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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