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前項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料留班備查。